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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田华萍与陈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田华萍,女,生于1979年6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陈强(曾用名陈刚),男,生于1976年1月24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华萍与被执行人陈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田华萍人民币130000元。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潜江民初字第02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宇翔审判员  杨传泽审判员  许家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