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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657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利芳),女,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曲春梅,系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汉族,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曾用名王利芳)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曾用名王利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