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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铭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丰捷口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铭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惠州市丰捷口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32号原告:广州市海铭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凌宁,经理。委托代理人:严虎频,系公司员工。被告:惠州市丰捷口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朱伟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海铭测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丰捷口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海铭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海铭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海铭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4元,由原告广州市海铭测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嘉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