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闫海迎与马凤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海迎,马凤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闫海迎,农民。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凤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海迎诉被告马凤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海迎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海迎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海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由原告闫海迎负担。审判员 刘欣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国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