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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京安、刘彦群等与隆尧县山口镇西齐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刘京安,农民。原告刘彦群,农民。被告隆尧县山口镇西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立川,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刘吉全,农民。第三人刘付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京安、刘彦群与被告隆尧县山口镇西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刘吉全、刘付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京安、刘彦群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京安、刘彦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京安、刘彦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京安、刘彦群负担。审判长李新芳审判员李智敏人民陪审员董晓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原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