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4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程静与王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静,王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4740号原告程静,干部。委托代理人程晴林,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伟,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静诉被告王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7.5元,由原告程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洪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