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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5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国胜、叶廷会与刘波、李玟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胜,叶廷会,刘波,李玫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326号原告刘国胜,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叶廷会,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刘波,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李玫仪,女,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胜、叶廷会与被告刘波、李玫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国胜、叶廷会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瞿明胜人民陪审员  游智伟人民陪审员  赵银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