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曹军杨与许伟东、黄太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杨,许伟东,黄太平,浙江诺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113号原告:曹军杨。委托代理人:赵方昉(特别授权)。被告:许伟东。被告:黄太平。被告:浙江诺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锦锋。被告:张锦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杨与被告许伟东、黄太平、浙江诺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太平、浙江诺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杨撤回对被告黄太平、浙江诺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杜潇洒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人民陪审员 周福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诗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