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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余姚市冠邦塑料厂与上虞市金瑞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冠邦塑料厂,上虞市金瑞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024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冠邦塑料厂。代表人:包月娣。被执行人:上虞市金瑞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武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冠邦塑料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上虞市金瑞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5000元,付款方式为:2015年9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2015年10月8日前支付30000元;2015年11月8日前支付25000元。如未按约支付,则仍按原执行标的94830.04元执行。执行担保人蒋武昌(即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和解协议应付款项及协议条款承担执行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30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