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306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齐庆考,石家庄市井陉苍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葛天会审判员 赵铁赞审判员 齐 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