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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306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齐庆考,石家庄市井陉苍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葛天会审判员  赵铁赞审判员  齐 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