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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洛龙民初字第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洛龙民初字第01983号原告李某甲,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改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