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欣宇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790号原告王欣宇,女,汉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侯东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天瑤,女,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欣宇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欣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