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认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某离婚纠纷、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认字第55号申请人王某,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2015年5月19日,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可台湾地区新北地方法院2014年度婚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在中国大陆具有法律效力。该判决结果是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于2015年3月27日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地区新北地方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年度婚字第990号民事判决,符合大陆法律规定的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裁定如下:对台湾地区新北地方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年度婚字第990号民事判决的效力予以认可。审 判 长 闫榕霞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加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