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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认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某离婚纠纷、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认字第55号申请人王某,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2015年5月19日,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可台湾地区新北地方法院2014年度婚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在中国大陆具有法律效力。该判决结果是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于2015年3月27日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地区新北地方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年度婚字第990号民事判决,符合大陆法律规定的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裁定如下:对台湾地区新北地方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年度婚字第990号民事判决的效力予以认可。审 判 长  闫榕霞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加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