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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赵和文申请桂莲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594号申请人赵和文,男,47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桂莲,女,43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赵和文申请桂莲离婚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5年3月30日移送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人员依法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与其共同生活人的一卡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宏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