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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立辉与张占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辉,张占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604号原告王立辉,农民。被告张占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辉与被告张占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立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人民币,由原告王立辉负担。审判长  周文杰审判员  刘建涛陪审员  于 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巍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