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厦门鸿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582号原告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望海路10号106、107、108,组织机构代码77601161-2。法定代表人陈美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菲、陈文建。被告厦门鸿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北路800号科技楼222室。法定代表人陈沟渠。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鸿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告已支付部分欠缴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杨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邱福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