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旺盛昌五金饰品有限公司与黄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旺盛昌五金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新开发区15栋三楼东。法定代表人林庭城。委托代理人蓝锦池,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明坤,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身份证住址广西马山县。委托代理人程学君,广东深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旺盛昌五金饰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旺盛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旺盛昌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赔偿所有费用;二、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黄海答辩称:一、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证明黄海系在上诉人处工作时受伤;二、本案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均证明本案鉴定系由双方协议后选定的鉴定机构;三、上诉人未为被上诉人办理工伤保险,则需要承担相关工伤赔偿。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三:一、黄海是否在旺盛昌公司受工伤;二、本案的伤残等级鉴定是否有效;三、黄海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金额。对于原审认定的其他事项,双方均未主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第一、二项焦点问题,经查,2010年5月起,黄海一直在旺盛昌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8月7日,黄海在工作中被机器压伤,因旺盛昌公司未为黄海购买社会保险且承诺在治疗结束后再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无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9月12日、双方共同向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9月23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黄海伤残等级为九级。本院认为,首先,由黄海签名并经双方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来看,黄海确为旺盛昌公司员工,负责打磨、抛光工作。其工作性质存在工伤危害的可能性,旺盛昌公司作为其用人单位,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他处兼职时受伤,亦未有提交有效证据对其因操作打磨设备而受伤这一致伤原因作合理排除,旺盛昌公司关于受伤地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次,涉案司法鉴定委托书以及司法鉴定协议书均有双方签章,旺盛昌公司虽认可该公章的真实性,但辩称公司对于委托鉴定事宜并不知情,系股东黄敏昌个人行为。本院认为,由旺盛昌公司陈述可知,黄敏昌系公司股东,负责公司日常生产及行政事务,其受公司委托与员工商定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本在其职责范围内,且其作为股东也有权代表公司从事对外行为,在旺盛昌公司未能提交相关反证的情形下,本院认定其签章行为代表旺盛昌公司意愿,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系经双方协议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法定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关于第三项焦点问题,依据上述鉴定意见书,黄海因工受伤,其工伤伤残等级为9级,旺盛昌公司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黄海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为3386元,因黄海请求按照月均工资3150元的标准计赔,未超出法定标准,本院予以准照。原审就黄海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3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认定旺盛昌公司应承担鉴定费1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照。旺盛昌公司主张不予支付上述款项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旺盛昌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旺盛昌五金饰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