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朱云波与陈正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波,陈正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朱云波。委托代理人张海华,江阴市月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正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101室、201室。负责人戴振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云波与被告陈正於、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云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云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元(朱云波已预交),由朱云波负担。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张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