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尹彪与湖北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彪,湖北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尹彪。被执行人:湖北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大成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巧玲,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尹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尹彪返还已付购房款467514.81元、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64902.31元,从2013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之付之日止;另302612.5元,从2013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2月16日始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67514.8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4926元、执行费6913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本市武昌区大成路29号黄鹤世家1层A047号商铺为被执行人湖北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昌区大成路29号黄鹤世家1层A047号商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