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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8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林烨、陈泽春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同力金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奇凡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烨,陈泽春,湖南省同力金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奇凡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800-1号申请执行人林烨,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泽春,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省同力金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中路49号。法定代表人李彤,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奇凡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27楼。法定代表人李凡奇,董事长。请执行人林烨、陈泽春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同力金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奇凡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2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16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3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同力金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奇凡胜置业有限公司存款或其它收入236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