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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行执审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桂阳县人社局与广东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行执审字第180号申请人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湖南省桂阳县四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邱平继,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广东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阳县芙蓉花园住宅小区项目)。法定代表人丘建东,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桂人社罚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该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依法准予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谢喻桂审判员  龙孝周审判员  谢丰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