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郭东曦与襄垣县诚信洗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曦,襄垣县诚信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936号原告郭东曦,男,汉族。被告襄垣县诚信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垣县侯堡镇东回辕村。法定代表人王为民,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东曦诉被告襄垣县诚信洗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4元,减半收取583.2元,由原告郭东曦负担。审判员 李怡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