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谋与被告某谋有限公司、丁某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谋,某谋有限公司,丁某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1975号原告王某谋,男。被告某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谋,职务董事长。被告丁某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谋与被告某谋有限公司、丁某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谋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要求查封被告某谋有限公司、被告丁某谋名下的银行存款5800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现金58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某谋有限公司、丁某谋名下的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江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