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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张斯龙与如皋港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斯龙,如皋港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633号原告张斯龙委托代理人张咏,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红被告如皋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如皋市如皋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成,管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斯龙与被告如皋港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斯龙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斯龙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斯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斯龙负担。审判员  宗卫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