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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忠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32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第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3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西侧时,撞坏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后,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东风雪铁龙”牌出租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西侧时,撞坏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公路路产损坏费人民币112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庙某某的陈述、交通设施赔偿简明表、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财物不备书uang810011652,,,,,,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袁仙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永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