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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留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孙自权与陈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自权,陈文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留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孙自权,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留坝县城关镇。被告陈文保,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留坝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自权诉被告陈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自权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权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自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曾运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