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终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曹文桂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曹文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1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霞路。负责人余庆,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文桂。委托代理人孙国余,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文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新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吕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邵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