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鲅民二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邰仲元与王德印、李克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仲元,王德印,李克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二初字第00805号原告邰仲元。被告王德印。被告李克琳。本院在审理原告邰仲元诉被告王德印、李克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仲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邰仲元负担。审判员 高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