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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民二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邰仲元与王德印、李克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仲元,王德印,李克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二初字第00805号原告邰仲元。被告王德印。被告李克琳。本院在审理原告邰仲元诉被告王德印、李克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仲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邰仲元负担。审判员  高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