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班冬梅诉赵万成、赵俊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冬梅,赵万成,赵俊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班冬梅,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赵万成,男,1942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俊发,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建商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万成、赵俊发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班冬梅请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志二O一五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光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