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重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张学平与XX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平,XX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重初字第1-1号原告张学平,男,汉族。被告XX强,男,汉族。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北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9194732-0。法定代表人申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平诉被告XX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5月12日,我院依原告申请作出(2014)龙东民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XX强名下豫E×××××号宝来轿车一辆。现原告撤回起诉,并要求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XX强名下豫E×××××号宝来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小新审 判 员 张小桢人民陪审员 辛修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尚瑞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