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母凌杰、郑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母凌杰,郑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福荣,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母凌杰(曾用名:母长青),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4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郑冬梅,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5日,住址同上。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母凌杰、郑冬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母凌杰、郑冬梅银行存款112165.52元(其中本金88430.52元、利息16714元、罚息4739元、诉讼费1056元、执行费1226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凯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 阳 锟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本金:88430.52元迟延履行期间:2014年4月20日--2015年8月20日,共计18个月。利息:88430.52元*10.5‰*18月=16714元。罚息:16714*15.75‰*18月=4739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