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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存选与被告滦平县骥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选,滦平县骥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刘存选。被告滦平县骥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法定代表人柳国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厚钱,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滦平县骥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企管部部长,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委托代理人郑富才,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滦平县骥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选与被告滦平县骥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存选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骥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存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存选撤回对被告滦平县骥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6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30.00元,由原告刘存选负担。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