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施铮与无锡栖霞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铮,无锡栖霞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819号原告施铮。委托代理人朱敏洁,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菲菲,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栖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瑜憬湾花园43号。法定代表人江劲松。本院受理原告施铮诉被告无锡栖霞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施铮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施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施铮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传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彬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