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389号原告:齐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李其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贾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