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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389号原告:齐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李其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贾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