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翟茂平、姜安荣等与刘祥海、贾春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茂平,姜安荣,翟发峰,刘祥海,贾春燕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翟茂平,男。原告:姜安荣,女。原告:翟发峰,男。被告:刘祥海。被告:贾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茂平、姜安荣、翟发峰与被告刘祥海、贾春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茂平、姜安荣、翟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舒鹏审 判 员 张亚瑟人民陪审员 周传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