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5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雨晴与北京海岸巨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雨晴,北京海岸巨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5255号原告李雨晴,女,1991年5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海岸巨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2号14层1单元14-20。法定代表人李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雨晴与被告北京海岸巨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雨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雨晴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晓辉二〇一五年��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