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渔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袁二龙与唐业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二龙,唐业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渔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袁二龙。被告唐业政。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二龙与被告唐业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二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业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二龙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13年10月2日,原告给付被告5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55000元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唐业政归还原告袁二龙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唐业政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日,唐业政向袁二龙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欠到袁二龙伍万伍仟元正(55000)。于10月底支付部分,如未支付按国家规定收取利息。唐业正2013.10.2。”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唐业政向原告袁二龙出具的欠条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欠条载明了借款的数额及还款的期限,现被告唐业政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金及起诉后的逾期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业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袁二龙欠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3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至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陈海孝代理审判员 费光明人民陪审员 沙 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