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杨军与四川省华蓥市平辉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杨军,四川省华蓥市平辉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王杨军,女,生于1980年3月23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平辉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77980686-7。法定代表人申太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九法龙民初字第101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平辉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平辉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案款308800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9352元,案件执行费4532元。现四川省华蓥市平辉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杨军自愿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杨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九法民初字第10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王杨军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