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学成与佟成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学成,佟成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1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成拥,男。委托代理人:朱艳妮,女。上诉人李学成与被上诉人佟成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学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此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庆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邹明宇、刘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学成原审诉称:佟成拥系电焊工。2014年6月我因大棚建设需要与佟成拥口头约定:“由我提供原材料,佟成拥负责焊接铁架子,每排20元,共计168排,干完活后结账”。期间,有60个大棚架子焊歪了,虽经调整未能矫正,安装后又发生变形。我认为佟成拥焊接的铁架子不能使用,质量严重不合格,造成我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佟成拥赔偿铁架子损失30,000元,人工费损失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佟成拥原审辩称:李学成所诉不属实,不同意赔偿。理由是:焊接棚架子的时候李学成一直在场,如果不合格,也不能直接上架安装,安装后李学成也一直没有找过被告。工作结束后,在我索要工钱的时候,李学成提出质量问题,但我认为没有问题。因李学成一直未能给付工钱,所以我将李学成诉至法院,法院于今年5月份判决李学成给付被告人工费3,15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李学成雇佣佟成拥焊接大棚铁架子,双方口头约定:“由李学成提供原材料,佟成拥负责焊接工作,每排人工费20元”。协议达成后,佟成拥在李学成现场监工的情况下,按照李学成的提供的样式、技术标准,加工焊接棚架子。工作结束后,佟成拥焊接的铁架子由李学成使用至今。现李学成认为佟成拥焊接的贴架子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佟成拥赔偿铁架子损失30,000元,人工费损失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双方口头签订承揽加工合同,在李学成现场监工的情况下,由佟成拥使用李学成的提供原材料,按照李学成的自定的样式、技术规范标准,加工焊接棚架子,并已安装使用至今。现李学成认为佟成拥焊接的架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李学成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学成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败诉后果,现李学成仅为口头陈述,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佟成拥焊接的棚架子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经济损失,故李学成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学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宣判后,李学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佟成拥焊接的大棚架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赔偿上诉人材料款、修复工钱共计32000元。被上诉人佟成拥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要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李学成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佟成拥焊接的大棚架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赔偿上诉人材料款、修复工钱共计32000元”的上诉主张,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李学成应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仅凭其提供的照片无法证实大棚架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双方并未对焊接大棚架子的具体样式、技术规范、保质期限等签订书面合同,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根据证人证言,该大棚架子仍在使用中,其诉讼主张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故对于李学成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学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庆利审判员 邹明宇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妍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