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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丁义军诉马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车辆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义军,马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206号申请执行人丁义军,男,回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学祥,男,回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马学祥欠原告丁义军借款本金300000元,借款利息33000元,被告自愿放弃利息33000元,就借款本金300000元限制被告于2015年3月25日前偿还100000元,下剩200000元于2015年3月25日开始,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上述还款协议,如被告有一期逾期履行,原告可就下剩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就下剩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三、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收取3147.5元,诉讼保全1091元,均由原告丁义军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除支付16万元外,下剩部分经多次催要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名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马学祥租赁的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牌号:宁AHH3**)和其所有的扬子牌轻型普通货运汽车(车牌号:宁CM55**)的车户手续。二、冻结期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