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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新民市梁山镇王三户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树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市梁山镇王三户村村民委员会,李树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686号原告新民市梁山镇王三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民市。负责人韩立全,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李树成,男,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民市梁山镇王三户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树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民市梁山镇王三户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中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