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曹海亮与段天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亮,段天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547号原告曹海亮。被告段天蓬。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亮与被告段天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海亮于2015年9月15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海亮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曹海亮负担7350元,退付原告曹海亮7350元。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