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张某甲,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张某乙,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甲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五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文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