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程学朋与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学朋,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程学朋,男。委托代理人:赵元涛,男,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亭南煤业)住所地:长武县亭口镇亭南村。法定代表人:薄其山,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智祥,男,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学朋与亭南煤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程学朋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亭南煤业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学朋撤回对被告亭南煤业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程学朋负担。审 判 长 刘飞雪审 判 员 杨玉婷人民陪审员 杨普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