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初字第441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许昕。委托代理人:叶丽霞。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童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桑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