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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少民终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少民终字第000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某,女,藏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上诉人严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5)湟上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以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准予双方离婚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某某又以同意按照原判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某某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且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严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严某某负担,余150元退回严某某本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贵审判员 马轶强审判员 元丹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景芳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