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民初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宋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3563号原告宋某,居民。被告乔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