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刘志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刘志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711号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马建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耀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晓明,男,汉族。被告刘志德,男,汉族。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与被告刘志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被告亦未反诉,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吉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