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一初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闫某甲与闫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354-1号原告闫某甲,农民。被告闫某乙,农民。原告闫某甲与被告闫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某乙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甲负担。审判员任联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王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