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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小学文化,工人,户籍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4月1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兰县人民检察院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兰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骗取贷款一案,由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7日以黑哈依检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3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找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村民夏某某、杜某某为其顶名,以种地为由,在依兰县三道岗镇信用社办理农户联保贷款人民币60000元,所贷款项被其改变用途贩卖活羊,贷款到期后至今未还。2、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找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村民赵某某、徐某某二人为其顶名,以买地为由,在依兰县三道岗镇信用社办理农户互保贷款人民币130000元,所贷款项被其改变用途贩卖活羊,贷款到期后至今未还。3、2012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找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村民杨某某为其顶名,以买地为由,在依兰县三道岗镇信用社办理农户粮食补贴质押贷款人民币15200元,所贷款项被其改变用途偿还个人贷款,贷款到期后至今未还。4、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找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村民张某某、赵某某二人为其顶名,以买地为由,在依兰县三道岗镇信用社办理农户互保贷款人民币72000元,所贷款项被其改变用途贩卖活羊,贷款到期后至今未还。5、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找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村民赵某甲为其顶名,以买地为由,在依兰县三道岗镇信用社办理农户粮食补贴质押贷款人民币120000元,所贷款项被其改变用途贩卖活羊,贷款到期后至今未还。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实施骗取贷款犯罪五起,共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共计人民币397200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依兰县三道岗镇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贷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等;证人赵某某、夏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黑龙江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采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改变贷款用途,且贷款逾期后未予归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守方审 判 员  齐 莹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妍 关注公众号“”